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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與OBU介紹
 
      新 加 坡
 
  境外公司又稱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簡單的說,凡在台灣以外登記註冊的公司都可稱為境外公司。但是我們這裡所稱的「境外公司」是指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貝里斯、模里西斯、塞席爾或薩摩亞等這些被稱「租稅天堂」或「租稅樂園」,甚至在「避稅地」的國家或地區所成立的海外公司。

  上述國家或地區為發展貿易及投資,且吸引外國人到該地區設立公司,多另行制頒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制度(此特殊的領域被稱之為“境外或離岸法域”,亦就是所謂的Off-Shore),以提供「非居民」的外國人或外國公司依據此些特殊的國際公司法律與制度所設立的「境外公司」免稅或極低的稅收優惠。此外,為保護這些「非居民」或「國際」公司的資產及商業運作,更以法律形式承擔及提供各項保密義務與措施(販毒、金援恐怖組織及洗錢等不法事情除外)。根據此些特殊法例所成立的「境外公司」,並有著設立時間短,程序簡單,不受外匯管制等優點。而當地政府則每年收取定額規費(即該政府國庫收入),政府指定之代理人則收 取管理費、登記地址費等費用。
 
  由於上述的稅賦豁免、簡單、保密、安全、便利等特性,因此,這些地區或國家遂有 「租稅天堂」、「租稅樂園」或「避稅地」之稱。
 
新  加  坡
 
OBU介紹
 
    OBU(Offshore BankingUnit)俗稱境外金融中心,此為台灣或本國政府為吸引外國公司到本國銀行從事金融活動而設計出之金融單位,簡單來說,OBU實際上是銀行業務的一種。初期國內之OBU 僅能從事存款、  放款、匯款之業務,在民國81年財政部將 OBU的業務範圍大幅放寬,最顯著的是准許OBU承辦信用狀的開發、通知、押匯,尤其在兩岸經貿活動愈來愈熱烈之際,信用狀業務的開放,使得OBU 的功能得以更進一步的發揮。

  加上近幾年來政府推導台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其中六大主題之一者,便是境外金融中心。因此,這幾年隨著國內廠商的海外貿易與投資發展,OBU已成為許多銀行相當重視的業務。目前為止,財政部許可擁有OBU執照的銀行,約有70家左右,而台灣OBU總資產已於民國99年突破1000億美元。
 
 
OBU特點
 
OBU最大的特徵為「境內掌控,境外法律管轄」。其中,最受企業界注目的特點如下:
 1.不受外匯管制, 資金進出自由
 2.不受一般金融法規限制
 3.存款利息免稅
 4.除非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 對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具有保密性。
   
  以上特點增加廠商在國際貿易及投資上的新利器。
 
 
OBU帳戶的開戶資格

  在OBU帳戶內皆以外幣操作為主,並不提供現金提領業務。要在OBU內享受免稅的優惠,必須是為外國法人(即外國公司)或不在台灣固定居住的外國自然人才能享免稅待遇。因此,便以外國所註冊的公司之法人名義,在台灣開立OBU 帳戶,享受OBU的好處,通常使用的即為目前企業界俗稱的境外公司,如模里西斯、貝里斯、塞席爾、英屬維京群島…等。
  
  OBU的優點,依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的規定,包含資金不受外匯管制,進出自由,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無利息所得稅,資料保密等。

 
英 屬 維 京 群 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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