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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檢視境外公司使用方式的時候了!
 
【文/精博國際顧問總經理 龔泰平 博士】
    境外公司因免稅、資料隱密的好處,國際大幅被採用,尤其是高稅率國家的居民與企業,登記境外公司更多,此舉相對地也引起歐、美等高租稅國家的反彈,因此陸續有各項對境外公司的加強管理的措施出現,由OECD(世界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到G20高峰會均發佈對境外公司及境外金融中心的查核與管制規定均可看到。
 
    2008年金融海嘯,各國政府缺錢,開始追稅,重點在追各國人民藏在海外的金融資產; 2009年2月美國正式起訴瑞士銀行,逼瑞士銀行交出4,450個美國人存戶名單,興起各國政府追查國人的海外存款; 2009年4月召開G20高峰會,要求各國需與他國簽訂12個以上稅務資料交換協定TIEA,才能成為白名單國家; 2012年3月美國通過FATCA法案,要求各國銀行申報美國個人及企業之外國銀行資料。
 
     台商在大陸投資興起,政府為保障台商投資風險及減緩廠商出走的速度,規定台商去大陸必須「間接投資」,經由第三地公司去大陸投資與貿易,境外公司成為兩岸投資貿易的最佳工具,加上境外公司的免稅性,使台商轉為主動註冊境外公司做其海外發展的架構。
 
     時至今日,大部分台商手中均有境外公司,境外的業績有遠大於境內業績,適逢政府近年來,入不敷出,為彌補國庫開銷,因此盯上了境外公司。由所得稅法增列43條之1查關係企業移轉訂價,並在民國102年推出43條之3(CFC,授控外國公司法案)及43條之4(PEM,實際管理處所)來對境外公司課稅,預計在立法院通過後民國104年開始實施。
 
     這使境外公司的角色及使用方法有極大變化,以往的操作方式,也許成為今後查核逃漏稅的重點,但另一方面正規使用境外公司的廠商也獲得政府的認可,不只香港歡迎上市,台灣也希望透過境外公司吸引台商回流,因此開放台商的境外公司在台灣股市上市(F字頭的上市公司)。正反兩面的影響都有,如何使用境外公司,始能繼續發揮其功能又不招惹麻煩,是現今境外公司使用者應慎重思考,這也是再檢視自己境外公司的架構及使用方式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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