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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兩岸經貿】
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
納稅義務人應主動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更新日期 : 2019.05.0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取自大陸地區薪資所得400,000元,經該所查獲,除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臨櫃申請106年度之所得資料,並無該筆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自無從申報云云,申請復查。案經國稅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甲君有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自應依法辦理申報為由,予以復查駁回確定在案。
 
  該所進一步說明,民眾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之所得資料,均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如對上述說明有任何問題,請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綜所稅股林冬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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