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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兩岸經貿】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 2020-01-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處理好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
  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
  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
  ,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
  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
  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二、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
  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
  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
  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
  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
  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
  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三、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
  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
  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
  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
  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0年1月24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發佈《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結合北京市發佈的京人社勞字〔2020〕11號等檔,對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休假安排、工資支付等做出明確規定:
 
一 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的勞動關係、工資支付等規定。
關鍵資訊:新型冠狀病毒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治療或隔離期間:
勞動合同到期的,不能終止,應順延到醫療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通知原文: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說明:與新型冠狀病毒患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治療或者隔離期間的工資,不應按照病假或醫療期工資支付,應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如果治療或隔離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了,企業不能直接終止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醫療期、隔離期或政府採取緊急措施結束。
 
二 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的困難企業的勞動關係、工資支付等規定
關鍵資訊:因疫情影響經營困難的企業,可以和員工協商一致的方式穩定工作崗位,或者按照待崗方式處理。
通知原文: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說明:因疫情影響的企業,導致經營困難的,可以與員工通過協商一致調整薪酬、輪崗輪休、調整工作時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如果停產的第一個月按照原工資支付,進入待崗期,企業發放生活費,標準按照各省市規定執行。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可申領穩崗補貼。

三 因疫情影響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規定
關鍵資訊:因疫情影響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時效暫時中止,或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通知原文: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說明:勞動人事爭議的當事人為新型冠狀病毒患病或被隔離的,可以中止仲裁時效或適當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四 因疫情不能返回工作地區的規定
北京作法—參考:
關鍵資訊:因疫情不能返工的,優先安排年假,長時間未返工的,按照待崗處理。因執行工作任務員工,未返工期間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
通知原文:京人社勞字〔2020〕11號,對於因疫情未及時返京復工的職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年休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未復工時間較長的,企業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安排職工待崗。待崗期間,企業應當按照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基本生活費。執行工作任務的出差職工,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
說明:因疫情未能及時返京工作的員工,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員工休年假,期間的工資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如果長時間未能返京工作的,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待崗,按照待崗工資標準支付。執行工作任務的員工,因疫情未能返工期間的工資按照原工資標準支付。

五 因履行工作受感染的醫護與其他工作人員的保障措施
關鍵資訊:醫護人員與其他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受感染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通知原文:根據《關於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文件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已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說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符合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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