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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房屋出租 將依用途課稅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房屋出租作學生宿舍使用,應按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法定稅率為1.5%~3.6%。財政部表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課稅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若房屋出租他人作住家使用,可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若出租供營業、倉庫等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依據財政部頒定的「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個人所有的住家房屋無出租使用,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以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才是屬供自住使用。
 
  因此房屋若是出租他人,雖然承租人作住家使用,但因有出租事實且非屬實際居住,所以只能適用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法定稅率為1.5%~3.6%,依各縣市規定稅率課房屋稅,而不適用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官員進一步說,原來是自住的房屋,改為出租他人使用,視承租人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課徵房屋稅。而若是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按3%稅率課徵。
 
  根據房屋稅條例第14、15條,私有房屋包括經立案的私立學校及學術研究機構,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的自有房屋等免徵房屋稅。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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