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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企業轉讓未上市公司股權 免課營業稅
 
王姿琳/台北報導
  企業轉讓股權是否須課徵營業稅的爭議,財政部終於給出答案。財政部發布最新函釋,明確指出營利事業若轉讓未發行公司出資額、股份或國外公司證券,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同時廢止營業人銷售國外發行證券,須課徵營業稅的釋令。
  
  財政部指出,依照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4款規定,各級政府發行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的證券,均屬免徵營業稅範圍。
 
  不過,官員表示,由於國稅局在稽徵實務上發現,營利事業若轉讓「未發行股票」公司股份或國外公司證券,是否適用現行稅法規定有所疑義,引起不小爭議,因而提請財政部解釋。
 
  此外,財政部於2003年頒布台財稅字第0920454027號令,規定營業人買賣未經核准國外公司證券,因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有價證券規定,不課徵證交稅,但須課徵營業稅。
 
  有鑑於此,財政部上月3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504020850號令,指出營業人轉讓其投資未發行股票公司出資額、股份或國外公司證券,不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買賣國外公司證券則屬營利事業投資行為,兩者皆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因此發布函釋解釋外,同時廢止相關釋令。
 
  官員補充,雖然上述兩者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但仍須依法課徵所得稅。也就是說,用賣出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餘額,若有利得,個人股東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法人股東則應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申報。反觀如有損失,則可以扣抵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不足扣除時,得於以後3年度的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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