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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稅務法務】
境外清算資金匯回 流程簡化
 
2020-03-05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 
  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若想清算海外子公司匯回資金,相關流程已經大幅簡化,過去須採二階段模式,先分配盈餘再辦理解散,現在只要提供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解散的議事錄,即符合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的標準。
 
  官員指出,《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於去年8月15日上路,讓營利事業從海外具有控制能力的轉投資事業匯回投資收益時,可以運用此管道匯回並投資,享有較優惠稅率。然而上路初期常常會有營利事業反映,他們響應政府政策回台投資,但是結束境外轉投資事業時,必須先召開股東會分配盈餘,再解散清算事業體,採兩階段程序適用專法,十分不便。
 
  官員表示,有鑑於許多海外台商如此反應,財政部在去年12月作出函釋放寬規定,現在台商在海外轉投資的事業,如果確實依當地法律規定辦理解散清算,並確實分派賸餘財產,營利事業取得超過其原出資額的所得,可以歸屬於資金專法規定的「境外轉投資收益」,得申請適用專法匯回、享優惠稅率。
  
  官員表示,這項函釋上路之後,現在台商就不用循兩階段匯回作業,如果確實有解散海外事業體的打算,只要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解散清算、事後再向國稅局提供議事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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