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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剪輯/【經濟要聞】
研訓院:OBU穩匯有功 短期不可廢
 
【資料來源:2020/08/31 工商時報 陳碧芬 
  推動財管2.0,金管會擬三階段放寬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業務,第一階段是開放以外幣授信為目的台資企業開戶、第二階段是開放台商外幣存款帳戶、第三階段則是參考新加坡亞洲美元(Asian Currency Unit, ACU)的制度改進現行境外金融的做法。

  對此,有學者認為OBU是台灣金融市場的特殊產物,建議順水推舟取消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但台灣金融研究院提出反對意見,強調以外幣為主的OBU等於是穩定匯價的「保險絲」,可防止大額資金遊走於新台幣與主要貨幣造成的市場不穩定,因此除非新台幣已達到一定程度的國際流通,OBU短期不可廢。
 
  但台灣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員賴威仁也提醒,OBU當初的設計就是為了國內企金客戶的海外資金調度,銀行業者若想留住客戶的錢在OBU就地理財,應該拿出「市調過且符合理財需求」的產品,不要只一味要求央行開放遠期外匯等涉及新台幣的匯率商品,否則很容易被認定有炒作匯率之嫌。
 
  賴威仁同時提醒,金管會開放OBU業務的過程中,有四大面向需同時處理,首先是開戶資格,針對有條件開放境內法人、自然人到OBU開戶應訂有適當條件,如已經有境外公司資金調度,且具有營運實績的法人或是薪資收入,並有納稅紀錄的高所得自然人等。
 
  二是資金來源,OBU帳戶內的外幣資金應以境外匯回或者銀行貸放到OBU的資金為主,DBU帳戶流向OBU帳戶須由政府與銀行控管其金額和用途。三是資金用途和限額,應明確管理國內借新台幣、外幣轉匯OBU數量,假使廠商在OBU確實有外幣調度需求,應由銀行放貸至客戶的OBU帳戶,以利控管資金流動,不至於短時間失控。
 
  最後則是稅收問題,各國對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課徵所得稅的趨勢逐日明確,設立境外子公司的租稅誘因逐漸縮小,企業維持紙上公司的合法性也需要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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