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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防制洗錢規範對國內外公司法人之影響
 
文/精博國際顧問襄理 江蹕仲
  隨著亞太洗錢防制組織(APG)預定於2018年在亞洲區進行防制洗錢評鑑時間越趨接近,各國無不對於強化反洗錢、反資恐、客戶KYC、法務遵循(Compliance)等各項業務上緊發條、戒慎戒恐的嚴格執行。
 
  防制洗錢要求不僅是金融機構需遵循,早在西元2000年G20峰會上,OECD就曾以黑、白、灰名單的方式對於全球所有國家進行分級,當年許多免稅天堂體係的國家皆因管理鬆散而被列入黑名單,近期又因2016年的巴拿馬文件,顯露許多註冊代理人、代辦公司對於客戶的控管鬆散,致使OECD要求對各境外註冊國強化監督,故現今各註冊國對於公司的透明度已嚴格要求,如股董名冊、各簽名文件需即時歸檔至註冊代理人、董事名單亦需同步歸檔至註冊局等。
 
  香港在今年三月時公司法進行大規模的修訂並導入TCSPs制度(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類似註冊代理人制度 ),且要求公司法人需配合「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實際擁有權的資料,若有申報不實者,將面臨刑責的規範。
 
  反觀我國的公司法,尚有部分不符合國際現況,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成員不需向主管機關徵提、公司法人的資本額需以現金到位等,雖最新的修訂條文明定公司應每年定期以電子方式申報董監事、經理人及持股超過10%股東資料,但如股東係公司法人擔任,則不繼續向上追溯實質受益人的缺憾,亦與國際現況落差甚大,仍不免讓人擔憂APG年底在台將進行的評鑑能否過關,除政府必須審慎面對,而企業更須加以了解以因應。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8.7.30 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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