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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新法規範下的境外公司新時代
 
文/精博國際顧問 江蹕仲
  國際商業公司(俗稱境外公司)一直以來最容易被人誤解、詬病的問題點在於其設立簡單、管理寬鬆,以及並無實體經營的問題,回顧近年國際力行防洗錢與反資恐的金融法規推廣,而對境外公司註冊國政府關鍵在於正視隱匿(Secrecy)與隱私(Privacy)差異,以重新訂出國際社會可接受的制度。
 
  以英屬維京群島為例,2016年啟動一系列的合規檢核要求,包括要求董事名冊歸檔至註冊局,以及註冊代理人需落實更完善的盡職審查、辨識實質受益人。此舉甩掉過去公司資料不透明、隱匿的惡名,同時堅守隱私的保護、資料不公開,但主管機關或註冊代理人皆需備存完整股東、董事、實質受益人等資料。
  上述管理制度在今年5月21日美國的參議院聽證會上,聯邦調查局FBI表揚這些實質受益人管理制度對許多調查案件帶來很重要的價值,其中還特別點名開曼及英屬維京群島的實質受益人管理制度。
 
  對比亞洲地區國家如香港,在2018年的公司法修法修訂並導入TCSP制度(trust or company service providers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似註冊代理人制度 ),規定公司需有「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及備存實益擁有權資料,甚至若申報不實將面臨刑責的規範。
 
  今年受歐盟租稅不合作名單的壓力,許多註冊國接續通過經濟實質法案,規範公司落地營業的要求。因此,境外公司已經不同於過去設立簡單、管理寬鬆、無實體經營要求。
 
  至此,不論境外公司或實體公司,皆因為需遵循現今最新的法規而較過往嚴謹,故對使用者來說,需能時時接收最新的法令動態並能與時俱進方為首要之重。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9.07.30 A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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