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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境外公司專輯/正視境外公司
中岸(mid-shore)與離岸(offshore)公司的差別
 
【2024/02/06 經濟日報 劉美恩撰稿】
 
      台商使用境外公司已經超過30年,而境外公司的廣泛定義是指任何非登記註冊在我國的公司,狹義上則是指在具有國際商業公司法框架的註冊國中登記的公司(如英屬維京群島等)。

      境外公司分為onshore(在岸)、mid-shore(中岸)、offshore(離岸)等三種類型。過去全球化時代,各國推廣跨境活動,台商未深入了解三種類型差異混著使用無傷大雅。然而現今,隨著全球政治風險升溫,特別是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所帶來的長期影響,三者便各有其不同的效應。
 
      這三種類型的主要區別在於稅務負擔、隱私保障、年度營運成本以及最為重要的「彈性」。Onshore通常伴隨著較高的稅務負擔、較低的隱私保障、高昂的年度維繫成本和較低的彈性。Offshore則通常具備較低的稅務負擔、較高的隱私保障、較低的年度營運成本和更高的彈性。Mid-shore則介於兩者之間。需要注意的是,這些只是相對比較,並非絕對。
 
      舉例而言,台商較常接觸的onshore公司如大陸公司、越南公司和馬來西亞公司等;mid-shore公司有新加坡公司和香港公司等;而offshore公司則包括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等。
 
      如今不論是哪類的境外公司都面臨「動盪」的衝擊,以「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為例,台商熟知的英屬維京群島於2018年被列入灰名單,2020年2月晉升為白名單,2022年2月再次降為灰名單,2023年2月進入黑名單,隨後在2023年10月回到灰名單;香港於2017年被列入灰名單,2019年3月晉升白名單,但在2021年10月再次被調降為灰名單至今;馬來西亞於2017年被列入灰名單,2019年3月晉升白名單,同樣在2021年10月再度降回灰名單至今。
 
      每一次名單的調整,都意味著該國必須修法以符合歐盟捉摸不定的評估標準,從上述例子可見,無論是offshore、mid-shore還是onshore,無一能倖免歐盟帶來的壓力,例如英屬維京群島的新增經濟實質法、香港修訂離岸被動收入豁免徵稅制度,在歐盟的影響下都難以避免法規的變動,且自2017年歐盟發佈名單以來,各國經常修改法律已成為新的常態,導致台商每年都必須應對新的規定和作業挑戰。
 
      企業的跨境布局發展通常有着onshore、mid-shore和offshore的配合運用,如果搭配不當短期內可能難以察覺衝擊,但長期可能帶來致命的不便,近年來法律頻繁修訂已成為新的常態,因此境外公司的彈性差異現今變得尤為重要,這裡所謂的「彈性」主要指的是「移動性」-也就是遷冊。某公司原本在A國註冊,但由於A國修法後對其不利,該公司選擇將註冊地轉移到B國,即進行「遷冊」。
 
      Mid-shore和offshore的選擇並無絕對的優劣,只有相對適合或不適合。然而,如果忽視mid-shore和offshore的彈性(遷冊)差異,並做出不當的安排,尤其在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的影響下,可能陷入難以應對法規變化的困境。因此,台商應該更加謹慎地評估境外公司類型的選擇,以確保長遠的順利跨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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