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外商留意股權交易
【文/精博國際顧問處長 洪于修】
行政院正式核定CFC(受控外國公司)確定於2023年正式上路,實施後,放在CFC公司帳戶的未分配盈餘,將視同已分配盈餘來計算是否有相關稅負,已無過去延緩課稅的效果。未來申報該公司的基本所得額,除需提供財務報表或能夠佐證財報內容的文件、個人及關係人架構圖、轉投資事業股東同意書或會議事錄以外,還需準備營利所得計算表(實際獲配的股利、股權交易的減除稅額等紀錄),並也需準備持股變動明細。
因此,境外公司可先評估是否適用豁免兩條件,(一)是需在CFC的「設立登記地」有實質營運活動,並符合當年度投資收益、權利金等被動收入需低於收入淨額的10%才可以;(二)該CFC公司年度盈餘在700萬台幣以下。要注意的是,是申報戶中所有親屬、二等親以內親屬等需以該CFC公司中相加起來的盈餘為基準。
另外較易忽略的是,境外公司股權轉讓過去只有遺贈稅的問題,未來CFC公司股權交易也需計算其營利所得,併入當年度的個人基本所得額來評估是否需要納稅及如何繳稅,股權交易中也要特別注意是否需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規定,該受控外國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若超過50%是由中華民國境內的房屋、土地構成的,則有股權交易時須按持有房產時間的長短申報房地合一稅,超過5年部分才能回歸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 .
綜上所述,面對明年新法上路,除了要了解既有境外公司的操作與整體用途,更要仔細審慎評估申報流程與前置作業,與可能產生的稅負成本及股權架構釐清,建議如有疑慮應該找專業單位作相關諮詢,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22.3.29 A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