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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台商大陸廠房被徵收權益與注意事項
 
文/精博國際顧問執行副總 陳冠辰
  早期大陸開放偏遠郊區用來招商引資的土地,隨著經濟發展的推進,許多該區域都已變成目前的商業或城鎮中心,為了做好新的市政發展或推動產業的騰籠換鳥,近十年來地方政府對企業用地進行主動徵收的案例已時有所聞,而此土地廠房被徵收與企業自行轉讓有何差異,對企業又有何影響,有何注意事項,本文予以簡單介紹。
 
  大陸國務院在2011年即已頒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此給予地方政府在徵收補償工作上的規範指引,而被徵收者也可因此《條例》了解自己的權益,尤其是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規定不得低於類似被徵收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也就是相當於以市價來徵收補償,且補償範圍除了土地房屋價值外,因徵收造成的搬遷或臨時安置費,以及因此造成企業停產停業損失都包含在內,另在2008年國稅277號函中也說明因徵收補償的收入不用繳納增值稅,在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中也明確土地廠房被政府依法徵收的,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一般的土地房產轉讓此兩稅賦須依法繳納。
 
  對上述法令的了解可協助台商釐清被政府徵收補償時的許多困擾,具體補償落實細節也必須注意當地政府的補償規定,另要提醒的是上述的稅務優惠須是持有區或縣級以上(含)政府的徵收紅頭文件,以及與該層級政府簽定的徵收補償協議始為有效,小心切勿落入地方鄉鎮單位與開發商私下協議的以徵收之名行土地轉讓之實的欺瞞狀況,最終收益將大有不同,至於被徵收後是要藉此佳機清算註銷撤出或再另覓他地繼續生產,規劃執行與稅賦處理也將大有差異。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23.6.29 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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