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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正視全球所得申報問題
 
【文/精博國際南區主任 吳宜達】
      台商正著墨降低2023年CFC上路後的衝擊,但似乎遺忘了台籍人員可能即將面臨須對中國申報的全球所得稅制問題,與台灣不同點在於台灣個人海外所得有約670萬的免稅額度,且需在最低稅負制計算下超過扣除額的部分計入後,再與綜合所得稅比較後取其高者繳納;而中國只要有符合稅收居民身分者,不論境內外所得多寡均須申報並進行繳稅,須謹慎以對。
 
      中國於2019年為落實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再次定義境外人士等稅收居民相關規定,明確於中國無住所之境外個人在當年度累計居住滿183天,且連續六年在中國境內都符合此居住情況,再加上無任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者,於第七年度起在中國境內申報薪資等所得時,將需同時申報該個人在中國境外之其他所有所得,開始對大陸進行全球所得收入申報繳納的義務,其豁免條件為此前六年中任一年度累計居住未滿183天或是單次離境連續超過30天者,源自中國境外之所得即能免予繳納。
 
       故長年於中國打拚的台商,應該要留意自身是否已符合中國全球稅收居民的身分,對於在中國已有投資買房的台籍人員也應了解是否已符合稅務居民的定義,而出入大陸境內的當天計入與否應該如何釐清,此不僅是台商在企業上的經營管理問題,也要避免派駐的台幹未來因此稅制與公司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加上全球金融帳戶資料共同申報準則(CRS)的自動交換機制下將會產生一定的發酵影響,因此建議因疫情而無法回台之台商或台幹,在目前已解禁的情況下應評估是否安排回台「坐月子」,以重新計算連續居住年限。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23.8.29 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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