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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境外公司,留意稅務規範
 
文/精博國際顧問南區主任 黃浩洋
  由於地理位置所致,政府一直以來對於整體經濟導向均著重國際貿易,而對於一般企業若有國際貿易需求,在貿易型態上企業可視自身情況採用境外公司或本國公司營運,並依法具有對應的規範與稅務責任。通常境外公司的使用基於企業需要而在本國以外之第三國家或地區申請設立公司,完成登記後,依據註冊國法規會要求公司交回特定文件歸檔外,大部分法律文件均由公司自行保存,文件存放地亦不僅限於台灣,並依據國際商業公司法,境外公司禁止在註冊國境內營運,因此當地並無營業處所及實質資產存在,故又稱為「紙上公司」(Paper Company);目前很多大企業以其作為前往其他國家或地區投資時作為持股用,則稱為「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或「海外控股公司」(Offshore Holding Company);早期台商因法令受限於與大陸貿易,應以間接方式(需透過第三地公司)往來,而另在境外設立公司,因此也稱「第三地公司」(Third Company)。
  
  除了控股考量,國際貿易、進出口及原物料、半成品、成品採購,也是企業選擇境外公司的因素,對經營型態為國際貿易的企業來說,可能遇到情況像台灣接單,大陸或其他國家出口、因法令差異金流及會記帳面認定、國外客戶Invoice往來交易需求、海外技術金、權利金、顧問費或加工費處理。若能將管控中心置於一個稅負較低之地方,的確可藉此降低其整體之稅負。例如註冊國選擇上,在免稅天堂或低稅率國家設立一個境外公司,再以合理價格利用買賣商品調整,或者利用境外公司擔任貿易商角色將商品由一國賣到另外一國,合法的保留與管控利潤。
   
  境外公司不僅只用於稅務規劃,若能運用得宜,更可以強化企業在商場上的競爭力,但是因為這牽涉到跨國的稅務和法令規範,故企業主在設立前,應向專業機構諮詢,務必先確認自己的企業願景和發展方向,並留意相關國內外政府政策,掌握利基點,合法合理的運用境外公司。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5.9.23 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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