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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博專欄/精博台商專欄
境外公司經濟實質 漸明朗
 
文/精博國際顧問副總經理 龔峻立
  今年倍受關注的境外公司經濟實質議題,起源於歐盟的稅務不合作名單,及OECD防止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第五項行動計畫,其中又以歐盟的要求最嚴格,且歐盟透過頻繁公告不合作名單來促使各國積極修法,2018年就更新了六次。
 
  依歐盟要求,零稅率或低稅率的國家需立法通過經濟實質規定,各國因應方式不同,塞席爾國際商業公司取消免稅,仿照香港境內收入應稅、境外收入免稅的屬地主義;模里西斯廢除原本GBC1/GBC2制度,因而被列入歐盟的白名單;貝里斯重新修定經濟實質法,11月脫離歐盟黑名單進入灰名單。
 
  隨著經濟實質申報時間逼近,開曼與BVI持續更新發布細則、指引、說明,目前經濟實質申報分2階段,第一階段進行經濟實質通知聲明(Notification),境外公司需要聲明是否符合相關個體(relevant entity)、相關活動(relevant activities)的法規範圍內(in-scope),若是符合相關個體與相關活動型態,便須進行第二段經濟實質報告(Reporting),說明在註冊國經濟實質落地的狀況,含在註冊國當地的費用支出、管理、場所、人員等。
 
  正確判斷公司是否落入法規的範圍內(in-scope)非常重要,若境外公司樣態本身是範圍外(out-scope),卻誤申報範圍內,將有不必要的註冊國落地成本;若境外公司本身是範圍內,卻誤申報為範圍外而無經濟實質落地,則恐面臨罰責!因此申報前務必了解相關定義,以免付出龐大代價!
 
【本文刊登於經濟日報2019.11.29 A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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