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受國際壓力,各境外公司註冊國陸續修法,境外公司已不再是繳交年費就能維持有效。現行制度要求公司除準時繳費外,並須完成「年度申報」與「盡職審查」兩項合規作業。
然而,部分使用者對註冊代理人的角色與責任認知仍不足。一旦境外公司未依規定完成年度申報、未提供盡職審查資料,或實質受益人無法確認,註冊代理人即會面臨合規壓力而選擇「辭任」。一旦辭任後,境外公司即不再有效存續。
需特別提醒的是,境外公司失效後,公司名下資產並不會自動歸屬於股東個人。例如境外公司持有OBU帳戶,不少人誤以為公司失效後,OBU存款會歸股東所有。然而事實恰好相反,當法人資格消失後,帳戶即無合法持有人,OBU存款並不會轉為股東所有。
實務中曾有境外公司註冊代理人於數年前已辭任,但因期間未需申請存續證明,使用者完全未察覺。直到2025年銀行進行例行盡職審查,或客戶辦理 OBU金融商品贖回,觸發銀行索取存續證明時,才發現公司早已失效。
此時若欲恢復公司,往往相當不易。可能面臨的挑戰包含原秘書公司已停業或不再提供服務、原註冊代理人已停業或遭併購,必須另尋新的秘書公司與註冊代理人接手;且即便成功找到接手者,仍須補齊歷年資料,包括年度申報及盡職審查等程序。
綜觀現況,境外公司合規本身並不複雜,真正的挑戰在於使用者觀念未跟上制度變化,仍以過往繳交年費看待境外公司。現今,「年度申報」與「盡職審查」已成維持境外公司合法存續的基本條件,直接影響註冊代理人能否續任。唯有理解制度變化,方能確保境外公司在跨境投資與資產配置中的功能得以持續發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