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境外公司 快申請復權

  若有境外公司仍在使用但實際已失效者,應立刻申請恢復有效(復權),因近期境外註冊國修法遽增,加上明年我國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上路,對失效公司的復權作業將造成衝擊,新法變更舉例如下:   上述新規讓復權除了需補繳規費與罰款外,也需要補交過往每一年應做的申報工作,過程中不僅礙於主管機關對於新規的解釋不一,大量資料的審查也帶來了高額的成本與不確定性,曾有已明確可進行復權卻拖延6個月後才啟動的案例,因為註冊主管機關對於新規的解讀改變,讓復權作業變的已窒礙難行。     而即將上路但不溯及既往的國內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未來勢必需要區分實施前與實施後(2023年前、後)的CFC資金,倘若境外公司失效,該境外公司的資金要如何認定? 如何主張CFC制度實施前已失效境外公司的盈餘?鑑於上述影響建議:
    另因擔心CFC制度上路有OBU資金外流到香港與新加坡的現象,然許多人忽略的是CFC制度不溯既往,把不溯既往的資金往外搬,在目前的金融環境下值得再審慎評估是否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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