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稅務名單更新 薩摩亞、塞席爾轉白
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自2017年公布以來,初期更新頻繁;自2020年起改為每年2月與10月更新。在最新一輪本月名單中,與台商較相關的變動為塞席爾與薩摩亞列入白名單,及越南被列入黑名單。
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自2017年公布以來,初期更新頻繁;自2020年起改為每年2月與10月更新。在最新一輪本月名單中,與台商較相關的變動為塞席爾與薩摩亞列入白名單,及越南被列入黑名單。
回顧2019年,當年台商熟悉的開曼與英屬維京群島率先通過經濟實質法案,以回應歐盟稅務不合作名單的壓力,在台灣市場引發震盪,造成企業調整投資架構。這些調整是否「確有其必要性」,迄今仍存在不同觀點。七年過去,台商現今更應認清,並非所有註冊地都是以經濟實質法回應歐盟壓力。各國採取的修法模式,取決與歐盟在談判過程中的協商結果。
近年來,各個境外公司註冊地在國際壓力下,陸續要求境外公司辦理年度申報作業及強化盡職審查義務。各地制度乍看之下差異不大,但對於架構複雜或股東關係緊張的台商企業而言,執行層面的差別卻可能成為企業營運上的重大挑戰。這也突顯出,不同註冊地之間的差異,不再如過往般難以察覺。
在全球資本流動加速、企業跨境布局成為常態的今日,境外公司仍是台商參與國際市場的重要工具。無論用於掌控海外事業、建立控股架構,或配置跨境金融與資產管理架構,其功能至今未被取代。
境外公司因設立簡便、維持成本低且享有稅務優惠,長期深受企業與商務人士青睞。然而在實務上,有些境外公司雖已停用,卻仍持有資產,例如金融商品、不動產,或大陸及東南亞工廠的股權。當企業需要處分或移轉這些資產時,才驚覺公司必須具備「有效存在」的資格,而這正是過去常見啟動「復權」的主要原因。
我國銀行的境外金融業務自民國72年起步,主管機關參考國際經驗制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允許銀行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讓我國銀行能在國內提供與香港、新加坡相同的境外金融中心服務。
今年5月23日,香港《公司條例》修訂正式生效,首次開放外國公司可「遷冊」進入香港,成為在香港登記的法人。這項被香港財庫局視為「提升香港作為企業總部首選地位」的改革,近期於7月16日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引發關注。
全球境外公司監管環境正經歷前所未有的變革。精博國際顧問總經理龔峻立指出,受到OECD、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及歐盟三大國際組織施壓,包括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等主要境外公司註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