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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屬維京群島、模里西斯、貝里斯、塞席爾、英屬安奎拉政府授權之註冊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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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3日,香港《公司條例》修訂正式生效,首次開放外國公司可「遷冊」進入香港,成為在香港登記的法人。這項被香港財庫局視為「提升香港作為企業總部首選地位」的改革,近期於7月16日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引發關注。
全球境外公司監管環境正經歷前所未有的變革。精博國際顧問總經理龔峻立指出,受到OECD、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小組(FATF)及歐盟三大國際組織施壓,包括英屬維京群島(BVI)、開曼群島等主要境外公司註冊地,
實質受益人規範擴大 自2019年起,各境外公司註冊國陸續推出經濟實質法,在台灣市場引發廣泛關注。 當時,許多台商因對相關規範認識不足,在公司架構
英屬維京群島(BVI)金融服務委員會(FSC)近日宣布,將於2025年1月2日正式啟動新的實質受益人制度。本次修訂可視為2017年實施的現行制度的一次重大升級,目的是進一步符合國際組織防制洗錢金融行動
境外公司曾被台商視為紙上公司,但隨著公司治理要求日益嚴格,一旦未依規定申報恐付出沉重代價。精博國際顧問總經理龔峻立表示,近年來境外公司註冊國不斷修法,加上國內外銀行對境外公司的年度申報及合規性要求提高
過去各境外公司註冊國相似度高,各國會互相參考融入對方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制度,所以台商使用不同地區的境外公司感覺差異不大。 但近年各註冊國法規差異日趨加大,主因是國際組織(例如
中岸(mid-shore)與離岸(offshore)公司的差別 台商使用境外公司已經超過30年,而境外公司的廣泛定義是指任何非登記註冊在我國的公司,狹義上
提要:中立特性凸顯價值,註冊國修法頻繁,及早檢視申報是否正確落實 降低移轉或繼承難度 精博國際顧問總經理龔峻立指出,近期發現,辦理境外公司繼承的相關案件較往年增加許多,這讓他聯想到
過去境外公司的法規框架是以便利與效率為主軸,境外公司的維持相對容易且有效,但近年在國際要求各註冊國修法因應下,對其原具有『優化跨境資產管理』的功能也產生新的衝擊,境外公司被要求新增種種年度申報工作
當各式風險造成企業需要調整控股架構時,相較架構重組或架構重新建立,遷冊是時間短、複雜度低、效益較高的方式。遷冊是指將法人註冊地遷移至另一個地區或國家,依照遷出國與遷入國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資產、權益
公司法改革區包含公司資料管理與制度修改,資料管理要求公司記錄需要歸檔到註冊國,譬如公司的股東/董事清冊、決議錄、公司帳冊資料等,目的在於確保境外公司董事落實管理公司紀錄的責任;制度修改則是改變公司
近年國際政治動盪加劇,各式各樣的對立政策快速出台,各行業只要涉及跨境業務,都面臨到額外的法規多變風險。許多境外註冊國政府主張維持中立是境外公司過去普及的原因之一,但此主張一直未被台商廣泛重視,如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