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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投資基本型態瞭解
 
  自2020年1月1日起,大陸為擴大對外開放,開始執行《外商投資法》以積極促進外商投資,該法並取代了行之已久俗稱外資三法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成為對外商投資管理的主要規範,而伴隨著大陸採取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後,所謂「三資企業」的特徵已不再如過往明顯,要採取中外合資經營的中方合資對象,也不再限制只能與中方的「法人單位」合資才能設立企業,只要具備獨立法律行為能力的中方「自然人」,都可成為外商合資的對象。
  
  在2025年之前三資企業仍會是外商在大陸市場中的運作主體,只不過是早期的外商三資企業較多偏向生產製造型態,隨著近年大陸開放外商開始有了各類型態的獨立商貿公司、各類型服務業等等,此處也針對此兩大型態進行基礎介紹。

 
 
1、三資企業
  
即早期俗稱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及中外合作企業等,此一般偏向設廠生產經營者,藉此從事外銷或內銷,投資金額大、有廠房;採外商獨資或合資型態則視各投資者策略需求不同而定,但一般外商獨資企業擁有獨立自主的經營管理權,可減少中外合資中的中方合資者對股權及管理的干擾;早期因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內的外商可投資產業限制,或中方可提供內銷渠道、技術合作等因素,也考量採取與中方合資的企業型態進行,但此中外雙方合資的約定協定內容就顯得非常重要,往往為與中方合資經營成敗關鍵。
三資企業簡述如下:

 
 (1) 外商獨資企業
  由外商100%出資,早期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設立,外商擁有自主獨立經營,有獨立的進出口權,產品有內、外銷權,只要不是負面清單或限制類者,都可獨立自主在。
 
 (2) 中外合資企業
  由中、外雙方共同出資成立公司,早期雙方依中外合資企業法設立
共同經營,且外商股權占比至少25%以上,有獨立進出口權,中外雙方合組董事會,依規定雙方需各派人員擔任公司董事長或副董事長,總經理或副總經理,且特定事項須全體通過,因此在許多經營決策或未來公司撤資處理上會有中方箝制問題,但現在的中外合資企業已較過往更為開放靈活,在公司法及外商投資法中已交由中外合資雙方股東決定,有關合資公司的營業項目、管理結構、未來利潤、決策方式等都在中外合資協議書及公司章程中明文約定遵守。

 
 (3) 中外合作企業
      中外雙方依合作合同來約定及進行企業之經營管理依中外合作企業法設立,合作類型可以出資方式成立法人公司或不設立公司,也可依合作合同約定內容不設立實際管理機構,且在企業虧損未彌補前,外方不得撤出,外方未來撤出後設備一般無償歸中方所有,中外雙方合組董事會,特定事項須全體通過,故也有中方箝制問題,外方也可有條件取得經營權,部份大陸早期限制類專案經營會利用此模式進行,此類型態在中國大陸逐步開放下已不多見。
 

2、商貿公司/服務業/諮詢公司
  根據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大陸已於2004年12月11日起開放外貿經營權,目前也都允許外商設立獨資的商業企業,經營產品的進出口業務,近年來也積極開放外商可登記各類型的諮詢公司、服務類型公司,因此吸引許多臺灣年輕創客、各產業類型的設計師、專業的會計師、律師、醫師等前去創業,上述的企業型態依外商投資法都已可設立,雖然台商有著語言及文化熟悉的優勢,但因在大陸有著國際性的產業競爭及對市場陌生限制下,仍建議要以漸進式的方式投入,瞭解該產業在中國發展的狀況後,再考量是否能做好風險控管及有著長期大額投入的準備。
 
3、外資併購內資
  大陸於2006年8月8日公佈『關於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上近年部分陸籍企業有其通路或專項的價值,故開始有外商採取併購的方式直接收購,唯併購過程中需提醒注意的是被併購企業的營業項目別,是否屬於可被允許併購的項目?有哪些限制?被併購方的潛藏負債或擔保風險、稅務帳務的隱藏性問題、須概括承受所有勞動風險處理、前期土地買賣有無出讓金未繳等等,都是須關注的事項。

  2023年1月開始執行最新《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給予外商有更大的開放,可投資產業及事業體也更為具體明確外,在2023年7月12日,為了有更好利多政策吸引台商西進投資,首次由國務院頒布《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對台商提出最強優惠,這些,都是有意西進的台商可以好好瞭解利用的優惠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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